福耀玻璃: 福耀玻璃社会责任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8 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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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
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促进实现公司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政策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
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
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
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
展。
 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
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
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环境、社会及
管治报告(以下统称“社会责任报告”、“ESG 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
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
则、职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
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
制安排等内容。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照证券监管机
构和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保
障股东能充分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
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
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
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
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
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
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
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
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
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完善薪酬、考核制
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
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肤色、国籍、
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
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
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工
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
职工的合理需求。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局和管理层应当
建立与职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
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职工构成情况,履行下列职工权益保障责任:
  (一)建立职工聘用解雇、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管理制度及违
规处理措施;
  (二)建立防范职业性危害的工作环境与配套安全措施;
  (三)开展必要的职工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工权益保护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
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
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
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职工安全意
识,重视岗位培训。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
处理,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
  公司如果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五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
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
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
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
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
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且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公司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提
供服务或使用其产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
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法收集并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相关信
息,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保密义务,避免出现信息泄露及不当使用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
提出的投诉和建议,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
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发
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节约集约、绿色
低碳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公司作为工业生产企业,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
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
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
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
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大力推进和实施循环经济,尽量减少和避免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
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
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申请办理排
污许可或申报排污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
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属于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
位的,应当在政府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
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
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者单
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
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政府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政府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
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政府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
关闭;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
  (四)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
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理公司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救灾助困、公益事业、乡村振
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
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
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
营活动。
  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
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
靠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或
ESG 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 ESG 报告的,董事局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
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社会责任报告的内
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
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规范运作》及本制度存在的差
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公司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
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向
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
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
的每股增值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
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社会责任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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