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
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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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
方可发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
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公开的披露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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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档案格式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
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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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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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主管
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
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
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公司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同时向董事会及董事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
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
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
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
馈给董事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
司证券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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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和修
订由董事会负责。原 201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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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
与上 知悉 知悉 所属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内幕 联系 通讯
序 姓名/名 证件类 证件 知情日 市公 所属 关系类 内幕 内幕 登记 股东 单位
国籍 职务*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信息 手机 地址
号 称* 型* 号码* 期* 司关 单位* 型* 信息 信息 人* 代码 类别
名 件号码 地点* 阶段 * *
系* 方式* 内容 *
*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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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