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8 0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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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财务管理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要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百分之五十;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可实施。
  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
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
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
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现金管理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
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
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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