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
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条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董事会可以授权内部审
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信海直本部及分公司、各级财务并表公司和实质管
理的参股公司及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
按照孰严原则执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
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阅和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批准由公司管理层提交的涉及内部控制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
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
和规章等。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为:
(一)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牵头组建评价工作组,安排实施具体评价工作;
(三)汇总评价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
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
第八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
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
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条 开展各项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
相关配套指引,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其
中:
(一)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
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三)控制活动评价,对各类业务的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
评价。
(四)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
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
用。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
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
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
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单
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
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负责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一)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
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
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
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二)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
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三)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
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
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
(四)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底稿、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和整改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
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
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
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
标准,由公司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对本年度重大缺陷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公司对于董事会认定的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
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后,公司依法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每年 12 月 31 日为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晚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或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
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等影响重大风险
的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
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等影响重大风险
的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权属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给公司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将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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