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
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西安曲江
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
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管理部、
内部审计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追讨、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有效
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采取扣减该等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财产保全、冻结
股份、提起法律诉讼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
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
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
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
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
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
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
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
以次充好、以股抵债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报送资金占用情况
汇总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
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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