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文化: 凯撒文化-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8 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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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 0030 号
致: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撒(中国)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议。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法律意见书
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3 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 3 号楼 L28-04 单元会议室召开,
由郑雅珊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 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18,859,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77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6,086,8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7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8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 0.2899%。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的 0.2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5 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郑雅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489,44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3,683 股。
  根据表决结果,郑雅珊女士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郑林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413,21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445 股。
  根据表决结果,郑林海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何啸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648,267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2,501 股。
  根据表决结果,何啸威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郑鸿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405,93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172 股。
  根据表决结果,郑鸿胜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黄种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405,337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571 股。
  根据表决结果,黄种溪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应选独立董事 3 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郑灼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356,502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法律意见书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736 股。
  根据表决结果,郑灼武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蔡开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416,49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727 股。
  根据表决结果,蔡开雄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李毅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322,10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34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李毅锋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侯其锋
                                刘新桐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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