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8 0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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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
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其他有价债务证券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募集说明书或相关债权发行文件约定的
用途,不得用于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1-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多次债券发行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对应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受、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财务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严格
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一致,原则
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在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
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其他类型有价债务证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根据相关监管机构规
定及发行文件的约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募集资金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包括检查使用情
况、使用效果、信息披露等,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
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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