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源材料: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8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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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璞源化学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上海璞源化学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起草部门
                          内控审计部
(起草单位)
 批准机构                       董事会
 解释机构                       董事会
 应用范围                      集团公司
                     制定/修订记录
     发布日期              版本号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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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璞源化学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璞源化学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
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及《上海璞源化学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
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
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客观原则、风险导向原则、专业胜任原则、
保密原则、沟通协作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承
接原《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内控审计部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开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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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的不当干涉。
  第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和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岗位。内
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业务决策和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司内控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计业务实行项目制管理,按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
小组成员可以由兼职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
  第十条 内控审计部可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聘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
机构或邀请公司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保证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
管理、计算机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公司秘密。
 (三)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环境,熟练使用审计技术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并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专业的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
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另行指派其他审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各类岗位技能的专业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依法依规
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不得事后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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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财务预算、经营合同、管理制度和效益分析等。
  (三)对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根据公司规定,对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进行
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内部专项审计。
  (六)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立项、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
工报建、设计变更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等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七)对重大交易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和结算审核等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变化引起的合并、兼并、分立和公司资产的拍卖、
抵押、转移、停业、破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对其他事项进行审
计监督。
  (十)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十一)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各项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
  (十二)督促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对内、外部审计提出的意见和
建议进行整改。
  (十三)内控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不得拖延或隐瞒。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或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汇报(如适用法律要求)。
  (十四)负责编制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及其相关底稿资料供其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定期审议后,方
可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对外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五)内控审计部应当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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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行为。内控审计部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舞弊的线索时,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六)内控审计部应定期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或接受委派
的外部独立评估,以持续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重点领域,内部审计应主动加大审计频次与
力度,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股东
权益。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执
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需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除传统
业务审计领域外,应同步关注公司信息系统的可靠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信
息化控制措施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和数据资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有权协调抽调公司内部
职能部门或控股公司人员协助内控审计部完成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协调配合其对公司及控
股和参股公司进行各项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和修订有关
规章制度。
  (二)有权对公司的经济合同、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
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
经营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各类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查有关的报表、凭证、
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直接进入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
管理相关系统等,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等;
  (四)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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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五)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
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直接予以
暂时封存,并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被审单位或部门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内控审计部有权直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下发后,内控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或部门
提交审计意见和整改报告,有权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九)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重大事项,
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内控审计部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在外部审计机构选聘、轮换、审计风
险评估及费用谈判等方面提供独立评估意见,包括对外部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
能力的评估。内控审计部应在年度审计工作或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跟进、
梳理外部审计师与公司就关键审计事项和管理建议的沟通文件,以保障中小股东
的利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准备阶段
  (一)拟定审计计划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目标,结合公司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根据审计计划,由内控审计部负责人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指定组长
和主管人员,按组长负责制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由审计组组长负责
制订审计方案,并提出外聘或邀请公司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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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可以根据被审对象的情况,由审计组组长确定采取就地审计、送达
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四)内部审计通知
  内控审计部负责签发内部审计通知。在实施审计前,将内部审计通知送达被
审单位:要求被审单位给予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系统的接口
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实
施具体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的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将收集到的审计证据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
录,形成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及建议内容的审计工作底稿。在实施审计过程
中,审计组一旦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资产严重不实、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将
导致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违规行为,可直接越过被审计单位经营层,即时向审计
委员会主席和董事会负责人进行专项汇报,无须等待常规审计报告流程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审计的报告阶段
 (一)审计意见的征询
  根据审计实施的结果,审计组形成审计意见初稿,报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审核
修改和补充后,由主管人员负责向被审单位或部门就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等方面征询意见。
 (二)审计报告(意见)的审定
  根据被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意见的反馈,经审计小组和内控审计部负责人研
究确认后,由主管人员负责完成修改,由被审单位或部门确认后,报内控审计部
负责人审定并提报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部
门。
 (三)审计报告(管理建议)的送达与追踪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经审定后送达被审单位或部门,同时抄送公司有关部
门及管理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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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改情况。内控审计部有权对被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审
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十日内向内控审计
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但在相关负责人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的整
改意见和建议仍然有效。
 (四)审计档案的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送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
整理并实施妥善保管,电子审计文档移交至内控审计部指定电子存档处保存。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材料等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内部审计报告的保存期限原则为 15 年,由内控审计部负责人确定为特殊的审计
报告应永久保存。
 (五)后续审计
  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可以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
中的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对于问题重复发生,屡禁不止的,审计人
员可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年度绩效评价予以减分。按期完成整改并有效落实内控措
施的,审计人员可建议对相关整改负责人年度绩效予以加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为公司避
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在提出的审计意见被采纳后,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或有效规避了风险损失,公司可依据挽止损金额按比例给予相关审计人员奖励;
对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企业并做
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内控审计部可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表
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泄露企业秘密
等,一经查实应根据企业员工的管理规定,由内控审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关责
任人行政处分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内控审计部根据情节
轻重,可向公司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司内部处分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
               第 8 页 共 9 页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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