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6-039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东阳市康恩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让价人民币 5,098.27 万元,在浙江产权交易所以公开竞拍的方式中标,浙江康
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持有东阳市康恩贝印刷包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印刷包装”)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东阳市康恩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38)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股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
让其拥有的东阳市康恩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100%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
本产权交易合同。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交所”),通过“浙交汇”平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期
间产生 2 个竞买人,并于 2026 年 8 月 6 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
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1)交易价格:根据公开网络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
民币(大写) 伍仟零玖拾捌万贰仟柒佰叁拾壹元柒角贰分,即:人民币(小写)
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由
浙交所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
成部分。
(2)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汇入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账户(户名:浙江
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1303587,开户行:浙商银行杭州
分行营业部),并完成“浙交汇”平台订单支付。
(3)出具交易凭证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浙交所通过“浙交汇”平台将全部交
易价款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4)交易凭证出具前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双方均不可撤销的同意浙交所
可暂缓合同项下款项和费用的收取或支付等行为,待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或经
诉讼仲裁等生效法律文书 作出明确后照其办理。
(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
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
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浙交所在收到甲乙双方签章的本合同且乙方在完成本合同所涉全部款
项支付与甲乙双方均将服务费结清之日(前述三条件均满足)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甲乙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3)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交易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
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权交易完成之日。
(4)股权交易完成后 10 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
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
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
产及资料清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
(5)甲方应在股权交易完成后 10 日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
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谨慎、善意管理义务。
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
(2)本合同过渡期内,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标的企业进
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1)本合同订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按
总交易价款的 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交易价款的 20%的标准承担
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3)甲方无正当事由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每延期一日,向乙
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交易价款的 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
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交易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总交易价款的 20%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
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
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
(5)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
门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未获批准等情形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
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6)违约方尚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发生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损失。
(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股权交易合同的履约安排
公司将持续履约本次股权交易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