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的资产处置行为,防范国有资产与公司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提升资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对其合法拥有或控制的各
类资产进行出售、转让、置换、划转、报废等导致资产权属、占有使用权或控
制权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范围包括:
(一)股权类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含控股、参股股权)及其他股权权益;
(二)实物类资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房产、在建工
程;
(三)无形类资产: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四)其他类资产:公司及子公司依法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可处置财产权利。
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产品、商品等资产流转不适用本制度;资产置换中涉
及前述资产的,仍纳入本制度管理。
涉及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按照公司《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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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
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在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
分级行使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负责对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事后评价,对违规行为提出问责建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批准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资产处置事
项,负责立项初审、项目评审及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跨部门事项。
第十条 公司资产处置部门负责项目报批、跟踪、实施,战略发展部负责子
公司项目指导、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价值核算、资金管控、账务处理、税费计
缴、评估组织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资产处置相关协议、合同等文件进行法律
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事项的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战略发展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报告资产
处置有关信息,并配合监督检查。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经内部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备
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
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分级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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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资产处置报批要求
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报公司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负责初审,然后
按照公司的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并获得同意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转让、置换等;
(二)单笔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净值超过 200 万元的资产处置。
第四章 资产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与立项
(一)资产处置申请部门/子公司应提出资产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的初步分析
等。
(二)公司本部资产处置立项
其他资产处置申请部门为公司战略发展部。
会议审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意见为确定立项的依据。
(三)子公司资产处置立项
子公司有权立项机构审批。子公司有权立项机构审批意见为确定立项的依据。
详见附表)并后附立项决策文件和资产处置报告报送公司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
对拟处置的资产原则上均应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处置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由财务部组织评估。资产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
逐级申报,由公司财务部按国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审批与实施
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资产处
置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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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权类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
行;符合国资监管规定且经过上级有权管理机构批准后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
议转让。
第二十二条 非股权类资产处置方式
(一)资产评估值 100 万元及以上资产出售,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
公开转让,首次公开转让不得低于评估价;如未征集到受让方,经批准后,可
以在不低于评估价 90%的范围内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如仍未征集到受让方,则
经批准后,可在低于评估价 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
(二)资产评估值在 2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售,可采用邀
请招标的公开转让形式。由资产处置部门制作招标文件,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
制度组织评标,参加招投标单位不少于 3 家(含 3 家);
(三)资产评估值在 5 万元及以上、2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售,采用比价方
式,参加比价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3 家;
(四)资产评估值在 5 万元以下的,可按公司内部流程直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交割与归档
完成资产交割、权属变更、款项收取及验收移交后,财务部门规范进行账
务处理,资产处置部门整理全套资料(申请、审批、评估、合同、交割证明
等)归档保存,子公司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项目未公开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核查审批程序、
定价公允性、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开展资产处置事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资产管理
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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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
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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