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高: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7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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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
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识别
并管理其活动对经济、环境及社会的影响,应履行的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的责
任。其核心是建立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战略和决策,以
实现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道德及透明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评估公司
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可持续发展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
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
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事务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三)公司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组,由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
负责人和指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职
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董秘办为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可持续发展工作
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度等;
  (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行动提出建议;
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展相关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及应对策略。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组
准备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
息,完成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工作;
和成果。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战
略与目标,落实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秘办应汇总相关意见,转达工作组或提请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必要时
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
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可持续发展因素与其他重要因
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相
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
际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可持
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
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
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
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
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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