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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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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817 第 0582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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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7月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4)(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7日14:30在公司4V15会议室(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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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8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03人,代表股份数为512,150,23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4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
人,代表股份数为241,10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48%;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787人,代表股份数为271,041,6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95%。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801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东及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为571,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为218,087,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2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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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注册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 512,026,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8%;
反对 14,610 股,弃权 109,23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8,534,599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 14,610 股,弃权 109,239
股。
议案 2:《关于注册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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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12,025,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14,410 股,弃权 110,13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8,533,899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30%;反对 14,410 股,弃权 110,139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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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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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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