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定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考核指标设定明确,可操作性强。考核体
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
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