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2 证券简称:振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8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振石集团华美新材
料有限公司
振石华风(浙江)碳 是 否
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注: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计算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下同。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日常经营需要,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为全资子公司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为全资子公司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为全资子公司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
提供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资子公司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为全资子公司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
提供 25,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5 月 18 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6
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型及 上 市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振石股份持有其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赵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777248881Q
成立时间 2005 年 7 月 20 日
注册地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文华南路 3060 号
注册资本 125,542.2631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
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
经营范围 制品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半年度(未经
/2025 年度(经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 336,023.87 294,134.3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04,970.90 198,527.51
资产净额 131,052.97 95,606.83
营业收入 40,851.64 55,789.71
净利润 15,727.52 -9,443.75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型 及 上 市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其 80.33%股权,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美(香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其 19.67%股权
法定代表人 赵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7DJL2K9N
成立时间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高新西一路 482 号 3 幢一
注册地
楼东一间
注册资本 10,167 万美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
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
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
及合成树脂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经营范围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
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半年度(未经
/2025 年度(经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 181,365.88 176,535.9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04,018.80 99,835.04
资产净额 77,347.08 76,700.88
营业收入 64,510.86 123,438.66
净利润 5,478.12 16,688.43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
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壹亿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
的约定计算,并计算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
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
执行费等。
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
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
独计算。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债务人: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
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
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
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三年;
日起三年;
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
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债务人: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
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 亿元;除本金外,基于该本金所
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
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也在担保范围之内,具体金额
在清偿时确定,前述本金与各项从属费用之和构成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
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债务人: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
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
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
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
师费等)。
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
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
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均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并及时掌握相关主体的日常
经营及资信状况。被担保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
重大或有事项,具备偿债能力。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 2026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6 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5 月 18 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5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
保余额(含本次担保实际放款)98,6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