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孙立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通知的补充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电话,以及网络方式的投票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
字说明,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8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智慧大道 12 号 2 号
楼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330,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8%。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19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716,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 19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合计为 132,046,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
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1,99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6,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1,998,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1,99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31,99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1,99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1,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修订)的议案》的各项内容
(1)本次交易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1,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交易对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1,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交易标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132,01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1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1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发行股票的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 132,01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本次购买资产方案的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5,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5,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132,01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5,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32,01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1,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1,999,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2,0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均进行了单独计票。所有议
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
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孙 立
赵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