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其[2026]字 0805 第 0553 号
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
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
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
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延长”)进
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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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了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决议有效期为自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5 年 6 月 27 日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
发行人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
露《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79)。
二、本次延长的批准程序及具体内容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作出决议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发行相关工作,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届满前,因本次发行实施过程中的发行安排、公司内部决策安排等事
项统筹,公司未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前召开股东会审议延期事项。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5 年度向特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自 2026 年 6 月 26 日起延长 12
个月。关联董事陈宏良、王喆、高小军、张扬依法回避表决《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同步发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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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就决议有效期议案,控股股东珠海华实焕新方科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依法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
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已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议案,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二)本次延长相关内容经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批准,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发行仍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注册批复有效期内进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