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4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及《珠
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
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出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获审
议通过。同日,公司对《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因实施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
格由 12.03 元/股调整为 9.25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实施权益分派,限制性
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12.03 元/股调整为 9.25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3,600,000 股调整为 4,679,864 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400,000 股调整为 519,985 股。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5 年 9 月 24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9.25 元/股为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519,985 股。
因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该事项尚需股东会
审议。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 32,200 股
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 9.25 元/股调整为 6.57 元/股。北京市汉
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经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
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届满。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其中任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其中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公司 2025 年审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报告(信会师报字
核目标为: [2026]第 ZL10161
解除限 对应考 目标值 号) ,2025 年充电设
业绩考核指标 触发值(An)
售期 核年度 (Am)
备及系统和储能业务
第一个 2025年充电设备及
解除限 2025年 系统和储能业务收 30.00% 24.00% 收入合计为 28,195.08
售期 入,较2024年增长 万元,较 2024 年增长
注:1.上述充电设备及系统与储能业务营业收入以经公司 36.60%,满足公司层面
充电设备及系统与储能业务营业收入定比2024年增长率(A)
业绩达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1
An<=A
A
当出现 A>=Am 时,X=1;当出现 A
它组合分布时,X=A/Am。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 司回购注销;
除限售比例如下: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
个人层面解除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有
限售比例
在 2025 年度的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良好”及以上。
综上所述,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2 名激励对象共计 1,949,144 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6 月 17 日
(2)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5 日
(3)授予价格:9.25 元/股
(4)解除限售数量:限制性股票 1,949,144 股
(5)解除限售人数:52 人
本期符合解
本期符合解
本期符合解 除限售的限
获授的限制 除限售的限
序 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
号 制性股票数 量占已获授
(股) 量占总股本
量 限制性股票
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研
发总监
二、核心技术人员
三、其他重要人员
合计 6,497,211 1,949,144 30.00% 1.28%
注:1、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
数 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
公开承诺。
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事宜。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5 年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 年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