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7 19: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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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
      前述规则合称“适用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除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范、理性、有序,
      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
      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适用规范及本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从事适用规范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
      其他亲属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买卖本公司股份事宜。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
      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范中
      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
      应当按照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并就发现的有关违反适用规范的情形及时向本公司股票上市地境内证
      券监管机关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及时告知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做
      好规则提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
      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自接到通知次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有关买卖计划是
      否可能违反适用规范和/或相关人士所作的承诺,据此形成是否同意相
      关人士买卖计划的明确意见并书面答复相关人士。
      相关人士在收到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
      本人以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发的同意或者不同意买卖计划的确
      认书之前,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
      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进行确认。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
      照本规定第六条经相关主体事先书面确认,并通过本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适用规范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减持时间区间应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规定第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
      书减持进展情况、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等,并通过本公
      司同步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
      过本公司披露,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书面通知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股票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
      致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具体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认购或者申购 ETF 等导致减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通过司法扣
       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或者因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 A
       股股份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规定,
       但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协议转让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
       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适用规范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适用规范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或者按《香港上
            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香港规定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天
            内,其他定期业绩公告前 30 天内),以较严者为准;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者涉及任何股价敏感资料的任
          何洽谈或者协议,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者参
          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本公司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
          者尚未办妥申报及批准程序前;
       (六)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
       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买入时不具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备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 A 股股份,亦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 A 股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在适用规范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
       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 A 股股份前,
       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
       融券合约。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A 股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A 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 A 股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 A 股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A 股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A 股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 A 股股份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通过本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A 股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
       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适用规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的规定。
       适用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者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选举
          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份发生变动(包括
       但不限于买入或者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
       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 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 1 个交易日内,按照适用规范的要求分别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完成有关权益变动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适用规范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
       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并同意由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
       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
       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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