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7 1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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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
      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
      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具备符合有关监管
      规则要求的会计或者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
      所有成员均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要求,包括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
      体事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经审计委员会委任。
      审计委员会秘书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熟悉境内外有关监管规则;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组织
         结构和管理控制制度。
      (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关知
         识;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或者
         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
         营方面的问题。
      (四) 严守法纪,依照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六)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者不再享有现
         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
         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规定补
      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履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
      章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辞任及其
      审计费用提出建议。主要包括: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指导财务部门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二) 提议启动选聘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核审计费
           用,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决定。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 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
           程序是否有效。
    (二) 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和范围
           及其汇报责任。
    (三) 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
           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者须改
           善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五)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一) 监控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流程。
    (二) 审核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公正性。
           重点包含以下事项: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报错的可
           能性;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项,并应适当参考由公司下属会计及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
           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三) 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提
           出的问题。
    (四)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书或者管理建
           议书,及针对公司财务或者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疑问,确
           保管理层及时作出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五) 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每年至
           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与沟通,并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二) 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讨论内容应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和员工资
           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
           预算是否充足。
    (三) 主动或者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
           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等情况汇报。
    (四) 确保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
           权限和地位。
    (五) 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六) 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 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九) 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 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信息材料,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并将前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
           等事项的同时予以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接收、处理有关会计、审计、内部监控或者其他方面可
     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或者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使公司
     可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公平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外部审计机构,连
           续两年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外部审计
           机构。
    (二) 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外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
     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组织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
     取公司财务和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
     务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业机
     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
     工作规程:
     (一)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与负责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
        独立审计师(
             “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该财政年度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
     (五)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财务报告,提出下年度续聘或者改
        聘独立审计师的建议,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形成报告。
     (六)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时,应对其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
        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
        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审
     计委员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
     要事项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
     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包括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当会议所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
        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
        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审计部的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独立审计师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或者意见由审计委员会秘书整理。委员
        会会议记录的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
        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
        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的情况应当在会议记
        录、决议或者意见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
        或者意见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决议或者意见及所有会议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 除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
        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
        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
       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
       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应保证有关资源的充足。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
       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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