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
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
关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之间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
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
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及执行主体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董事长、董事、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董事会负责与股东持续保持沟通。董事长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
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
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
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与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
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
人(以下合称“调研机构及个人”)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
流;
(二) 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 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
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搜集、
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
(四)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
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五) 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
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案;
(六) 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七) 董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投资者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在境外上市地派驻投资者关系代表,与境外
投资者、境外调研机构及个人保持日常联络与沟通。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或
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安排参观、参加资本市场会议、日常传
真、电话、网站(如上证e互动平台等)、邮件沟通、新媒体平台以及
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等。
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
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第十三条 在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交流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交流的活动。本制
度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座谈沟通、现场
参观、调研、采访并拟向其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五条 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本
制度的执行主体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拟来访的投资
者、调研机构及个人填写《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
访预约表》(附件1),确认其单位及身份证信息,并应当要求其就单
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来访承诺书》(附件2)。
第十六条 股东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可根据需要进行网络
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与路演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于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境内外业绩说明会、媒体见面会
或者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师与财经媒体等调研机构及个
人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年度和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公司将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或者在业绩说明会之后,公司视情
况举行境内外路演推介活动。
第十九条 座谈沟通与现场参观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与公司座谈沟通、现场参观提供
便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等的
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本部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
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接受调研与采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其他执行
主体在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或者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上述主体在接受调研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网站管理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
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者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
材料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供投资者下载。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上证e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
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谨慎回复。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董事会办公室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公布
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守有关监管规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登记制度。档案登记的内容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必要
记载的内容,填写《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活
动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附件3),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人员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记录表》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记录表》、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声像记录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
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理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
司。如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境内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并披露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如已披露估值
提升计划,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
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公司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判断是否触及长期
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或
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
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
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熟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有关监管规则以及
公司治理规范;
(四)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
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 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 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者任何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者取得任何利益或者补
偿。
附件1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预约表
联系人单位
联系人姓名
及职务
联系人身份
联系人电话
证号
来访人
来访人
来访人姓名 单位及
电话
职务
来访目的
来访人员类 □投资者 □证券分析/咨询/投资机构
型 □新闻媒体 □其他
调研/采访/
座谈提纲
附件2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承诺书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在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
油服”)参加本次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相关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来
访活动”)时,将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许可,不与石化油服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获取的石化油服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石化油服同时披露该信息;
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者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石化油
服,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经本公司书面授权的个人在石化油服现场进行本次来访活动,视同本公司行
为。
承诺人(个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媒体采访 □座谈沟通
投资者关系 □现场参观 □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说明会
活动类别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
□新闻发布会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参与人员
及人员姓名 (签字)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内容
(注)
附件清单
(如有)
董事会秘书
(签字)
注:附件包括其他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声
像记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