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5 证券简称:珈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57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珈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12 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为 724.115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9.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464,606.78 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用人民币 24,079,311.2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 115,385,295.52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众会字(2026)第 1207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珈凯生物医药(湖
州)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途)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
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
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剑、张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
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不承担任何资金用途审查义务,资金用途也不属于乙方
的监管范围。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
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
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剑、张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
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一: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珈凯生物医药(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
一”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
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
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剑、张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对专户资金的使用、
汇划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第六
条约定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
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一: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珈凯生物医药(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
一”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
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
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剑、张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第六
条约定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
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
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
专户用途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功能性植
公司上海 物提取物
虹口支行 项目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功能性植
公司上海 物提取物
金山支行 项目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功能性植
公司湖州 物提取物
珈凯生物医药(湖
分行 项目
州)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功能性植
公司湖州 物提取物
珈凯生物医药(湖
分行 项目
州)有限公司
六、备查文件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