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披
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
及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
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938,390,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并由公司进行了验证,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法律意见书
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
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
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62,721,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330,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7%;反对 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28%;弃权 80,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7,039,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经办律师:
张奥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