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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广东
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
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7日14时在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B11-4-1地块
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建华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2026年8月10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
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206,00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4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6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身份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8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6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含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6,9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8.8906%;反对 1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3%。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96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8.9528%;反对 1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6,009,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6%。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邓建华累积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邓建华当选为非独
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6,009,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5%。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蔡镇城累积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蔡镇城当选为非独
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6,009,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8%。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刘晃球累积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刘晃球当选为非独
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6,009,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6%。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吕明累积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吕明当选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6,009,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5%。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周润书累积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周润书当选为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6,009,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8%。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蔡祥累积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蔡祥当选为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陈毅敏
经办律师:
占菲菲
张 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