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1406 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26H1056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1367号”《律师工作报
告》、“TCYJS2026H131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
变更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 非 单 独 说 明 , 本 所 “ TCYJS2026H1056 号 ” 《 法 律 意 见 书 》 、
“TCLG2026H1367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1316 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
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方案变更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
有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
行了相应的调整。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基于整体规划
及统筹安排,公司拟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1,7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51,700.00 151,700.00
调整后: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6,7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16,700.00 116,7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书面审查了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其他
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进行变更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变更的程序合法有效。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以下核准: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
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上市需获得上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1406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
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汤明亮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