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检查和评价经济活动,改善经营管理,
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更好地规避经营风险,有效地控制成本,保
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须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人
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具备执行内部审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
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
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审计项目完成后,内审部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在审计管辖的
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为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
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公司总经办、财务部等其他内部监
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
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使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成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采
取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
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并对举报人
保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须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