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明泰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质量、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公司依法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电子邮件、
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
任何一种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的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为公司处理
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386 服务平台”的转办件及其他间
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敷衍搪塞。
第七条 证券部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
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证券部应当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
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
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
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公司应自接到投诉之
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答复处理,并通过适当的
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
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合理期限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
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
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
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维稳,
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
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