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
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董事会审
议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视同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防范风险。
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通
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