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1 证券简称:华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有部分
激励对象行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153,153,159股变更为154,457,126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153,153,159元变更为人民币154,457,126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15.315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5.7126
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定货币。 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计算数据; 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 一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
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会审议程序。 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披露信息。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定。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
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视频、 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视频、
电话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电话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
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及时披露。
第 一 百 六 十 八条 总 经理拟定 有关 职工工 第一 百 六十 八 条 总经 理拟定有关 职工工
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 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
代表大会的意见。 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相关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
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
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
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
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
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
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
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向董事会报告;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
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
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
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情况;
(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
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
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 删除
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
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利润分配表;
(四) 现金流量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利润报告
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
注。
注: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重新编排,而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上述修
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内容保持不变。
三、其他说明
式审议;
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
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