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513 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安
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发行人”或“公司”) 向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
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发行人有
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
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 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
年 8 月 5 日),发行底价为 48.1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
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7.4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
(二)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 9,469,472 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的批准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13 号)同意注册范围,且发行
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 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 57.49 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44,399,945.28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519,192.2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3,880,753.04
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 54,440.00 万元(含 54,440.00 万元),符合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要求。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
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
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
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
批准,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 49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
家证券公司、19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 11 名投资者以及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共计 4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 116 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
行簿记前,主承销商收到 18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
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
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
行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
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24 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深圳安
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
简称“《申购报价单》”),其中 1 个认购对象的出资方包含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余 23 个认
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并按时足额
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 24 个认购对象的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娄底市兴娄产业投资基金合 59.83 2,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56.51 3,000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
募证券投资基金
厦门证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58.00 3,800
投资基金 56.00 4,600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
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7.62 2,000
资基金 48.13 2,200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83 2,000
资基金 48.12 2,8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1)认
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
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49元/股,申购价格在57.49元/股及以上的13
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发行价格为57.49元/股,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为9,469,47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44,399,945.28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限售期
(股) (元)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
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限售期
(股) (元)
娄底市兴娄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攀
山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厦门证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道嘉
汇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
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469,472 544,399,945.28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
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
序和规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
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
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获配投资者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
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
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做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接受前述主体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
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
《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
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专业投资者B和专业投资者C,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
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
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
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娄底市兴娄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
攀山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厦门证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道嘉
汇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
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
险等级相匹配。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
承诺:
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
/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
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接受前述主体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
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并保证配合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
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
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参与本次安培龙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及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管理的社保基金、公募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
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
备案,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娄底市兴娄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管理的博成阳明良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及其管理的睿亿攀山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厦门证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证道嘉汇 2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七)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安
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缴款通知书》(以下
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544,399,945.28 元,发
行股数为 9,469,472 股。
截至 2026 年 8 月 12 日,本次发行获配的 13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
的全额资金汇入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
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 年 8 月 13 日出具的《验证报
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5 号),截至 2026 年 8 月 12 日,华泰联合证券
已收到认购资金人民币 544,399,945.28 元。
余款项划转至安培龙指定账户中。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4,399,945.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
税)10,519,192.2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3,880,753.04 元,其中新增股
本人民币 9,469,472.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524,411,281.04 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
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
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
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6年5月
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和披露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
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
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
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
章页)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保荐代表人:
罗剑群 靳盼盼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