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6-04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月 2 日、2026 年 6 月 1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
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1)。近日,公
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2026)鲁 13 执恢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 918 号调解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临沂中院于
行金等。
执行过程中,临沂中院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
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保险和车辆等财产线索。除依法查封暂不宜处
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临沂中院将案件执行经过和被
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申
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予以确认,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和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临沂中院认为,临沂中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的财
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临沂中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
限制消费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
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
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