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6-06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8 月 14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0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35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12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兰环保”)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兰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成就,根据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14 日为授予日,
以 8.1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简述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981.66万股的2.8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
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两
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公司 2026 年度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公司 2027 年度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对应
考核年度内全部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激励对象考核当期
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
打分,并以综合得分P(0≤P≤100)确定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
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综合得分(P)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Y)
P<6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
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程序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
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8 月 7 日、8 月 14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6 年 8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8.1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于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部分或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将上述放弃
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37 人调整为 35 人,授予总数不变。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
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亦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总额 13,981.66 万股的 2.86%。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王广庆 中国 副董事长、总经理 139.00 34.75% 0.99%
曹丽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2.50% 0.07%
董事、副总经理、
周江波 中国 10.00 2.50% 0.07%
董事会秘书
林燕娜 中国 财务负责人 3.00 0.75%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1 人)
合计(35 人) 400.00 100.00% 2.86%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
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
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
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
就及授予日(2026 年 8 月 14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由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四)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2 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决议;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