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6-023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相关异议。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披露了《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35)。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次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4-038)。
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于次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对归属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
原因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5,046 股。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部分达成及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 A 级,未能 100%归属,公
司作废因考核原因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55,655 股。
综上,本次作废处理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00,701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