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规定,审议披露规则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
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
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
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
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
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或者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审批。。
第八条 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
的证券投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
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5%但低于 25%的,
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的证券投
资依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25%的,构成
“主要交易”,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的证券投
资依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即使全部比率低于 5%但涉及发行公司
股份为交易代价之股份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
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投资)。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
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
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
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计划,形成投资方案并完成报批。
公司财经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
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
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风险管控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
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
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
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
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
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原则上不应
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
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