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债券投资、可转债投
资、证券回购等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制度执
行。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
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
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规模应
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
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任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决定;
程序。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该预计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审议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领导,投资部具体实施。
上述相关证券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前述经审议的证
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
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
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前,应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或授权投资部负责人组织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
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调拨、定期核对账户、风控
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
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
告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及时关注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变化,定期核
查投资账面余额,评估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具体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过程中的部门职责如下表所示:
部门 职责
总经理 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标的、买卖时机。
投资部或其他指定部门 专人负责账户操盘、提出投后管理及处置意见。
财务部 负责投资资金调拨、定期核对账户、风控管理。
第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制度相关权限授权具体人员执行。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
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及金融
衍生品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
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
衍生品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具有丰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融衍生品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活
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信息的对
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信息。
投资部应当在单笔证券投资的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单笔证券投资实际收到的收益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当日,通知董事会办公
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公
司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中证券投资事项的披露
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
知悉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