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5 证券简称:欣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薛枫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
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149 号)
(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具体内容
薛枫:经查,你作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持股比例变动至 1%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下同)第十三条
第三款、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 1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
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
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 年 8 月 6 日,股东薛枫减持触及 1%整数倍未及时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主要系股东对于规则变化未能理解到位所致。除上述原因外,
股东不存在其他主观原因。
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规范自身减持行为,杜
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也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