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5 00: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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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补选及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生、吴成军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范英杰女士、雷虎民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白元群先生、吴成军先生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范英杰女士为会
计专业人士。
生、吴成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范英杰女士、白元群先生、雷虎民先生、吴成军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的签署页)
 委员签署:
             唐有根        刘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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