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75.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
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范围包括:
主要负责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
等资料,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7
买入 卖出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月 31 日结余股
(股) (股)
数(股)
上市公司证 2025 年 12 月 2 日 - 2,000
券事务代表 2025 年 12 月 4 日 - 1,000
上市公司财 2025 年 12 月 1 日 - 400
的配偶 2026 年 3 月 9 日 300 -
标的公司设 2026 年 7 月 21 日 1,000 -
计主管 2026 年 7 月 27 日 - 1,000
标的公司研 2026 年 7 月 21 日 200 -
发工程师 2026 年 7 月 27 日 - 200
标的公司研 2026 年 7 月 21 日 600 -
发主管 2026 年 7 月 23 日 - 600
标的公司研
欣的父亲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苏宁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
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
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
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
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切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宋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
偶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
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
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
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切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邓昌社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
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
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
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
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切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梁政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
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
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
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
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切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郭诗欣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
本人及本人父亲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
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
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
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
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切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平潭捷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
潭捷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东平潭捷润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福
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平潭捷润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自查期间内,平潭捷润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机构 买入 卖出
序号 交易类型 交易日期 7 月 31 日结
名称 (股) (股)
余股数(股)
平潭 集中竞价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捷润 减持 2025 年 12 月 24 日
平潭捷润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减
持股份计划、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形成前进行的减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关联关系。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平潭捷润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自查期间卖出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企业
属于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基于员工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减持行为,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
本企业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担一切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
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说明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
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当事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
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限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