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6-070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
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
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
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
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披
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节 董事会、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
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
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披露事项未
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经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披
露。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规则。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及《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确定的交易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
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
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
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
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于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
有)后复牌。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后,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还应当符合关于交易金额的披露标准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四)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五)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二)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四)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六)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八)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二十一)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还应当符合关于交易金额的披露标准要求。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九)、
(二十)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
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 1/2。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用途等相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十九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信息报
告义务人也可以直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相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组织,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任何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关于公司
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章 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
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
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董事
会秘书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公告及相
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
关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
第一百〇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
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
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
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根据信息披
露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将需要披露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责任
人应当确保将其责任范围内需要披露的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给董事
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北
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