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5 0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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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重大的信息内部报告责任,加强公
司重大信息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股票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
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
次子公司。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
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
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
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
宜。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
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等;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六)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5%时;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股份;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
宜。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达到本制
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变更;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企业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企业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
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其余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备注: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
括:
  (一)上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额大小均需报告;
事项,属于获批年度预计范围之外,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变更”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财
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风险”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八)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
包括:
  (一)业绩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
超过 1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上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
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三)经营环境变化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新颁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各级公司的市场环境、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政府补贴
经审计净利润 10%;
资产 10%。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
及时报告。
  (五)环境信息
刑事处罚,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
停产、搬迁、关闭的;
生较大影响;
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六)监管事项
政处罚;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
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八)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九)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影响的事项;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
 (十一)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特别说明,触发报告标
准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内部报告的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事项有关情况:
  (一)相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部门、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
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证券事务
部,并于发生应报告重大信息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信息
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证券事务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责任人根据受理意见
需补充材料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材料的报送。报送
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
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上述相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认为与
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六条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判断,认
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
文件履行披露流程;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履行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在报告重大信息时需填写并亲
自签署重大信息报告单。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
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
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的执行
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材
料 1 式 2 份,分别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
络人所在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
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
证券事务部登记。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
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
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
公司证券事务部。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
络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
事项,并对所报告信息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直接
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
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
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
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单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适用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附件 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重大信息主题
 报告部门                   提交时间
重大信息内容
 (摘要)
报告部门联络人
                        联络人电话
  签字
报告部门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备注
材料清单。
附件 2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
           (适用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重大信息主题
 报告单位                   提交时间
重大信息内容
 (摘要)
报告单位联络人
                        联络人电话
  签字
  报告单位
责任部门负责人
   意见
 报告单位
 分管领导
  意见
   备注
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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