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川投能源公司)与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川投能源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
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川国资评价〔2011〕4 号)、《关于省
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川国资评价〔2018〕
(试行)》(四川能源〔2025〕354 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投能源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各所
属公司应根据川投能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对
外捐赠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川投能源公司及所属公
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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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川投能源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依法
合规、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对外捐赠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五条 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
求,制定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设定对外捐赠限额,严格执行捐赠审批程序,规范对外捐赠行为
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公
司对外捐赠的汇总、初核和备案。
第七条 川投能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
财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川投能源公司纪检工作部、法务部及审计部,负责
对对外捐赠项目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制度执行、决策
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九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突发自然灾害和规模性疫情的受
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
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国际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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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帮扶性捐赠。即包括但不限于定点帮扶、托底性帮
扶等政策性捐赠以及除上述捐赠外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等。
(四)其他捐赠。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等上级部门要求
的捐赠。
第十条 严格禁止和限制的捐赠范围包括:
(一)严禁将不具备处分权的财产进行捐赠。
(二)严禁将公司资产以内设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对外捐
赠;严禁内设机构或员工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捐赠。
(三)严禁向非法人、非公益组织捐赠。
(四)严禁违规操作。
(五)严禁营利性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预算管理及对应规模标准
第十一条 川投能源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编制对外捐赠年
度预算和资金计划,应明确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
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并对上一年度捐赠实际情况及捐赠预
算执行情况进行确认、汇总和说明。
第十二条 所属公司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体系,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
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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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属公司应将当年的捐赠支出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
在每年年初及时提交本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捐赠。
(二)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若
对外捐赠事项确有必要而未纳入预算范围,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
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和事
项。
(四)资不抵债、经营亏损(不包括政策性亏损)或者捐赠
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对外
捐赠支出。
(五)所属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未经川投能源公司决策批
准或其他专项授权批准的,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
逐笔报批”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川投能源公司本部发生的对外捐赠事项,包括现
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以下程
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捐赠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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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在川投能源党群工作部审核备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
经总办会、党委会审议决策后,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内部完成
决策程序后,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
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 1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所属公
司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由公司
党群工作部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 15 万元(含)以上的,待所属公司完
成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凡需川投能源公司审批的捐赠事项,均纳入“三
重一大”事项管理范畴。上述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捐赠事项,原
则上均按相关决策流程执行,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决定的,公司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
相关决策机构通报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所属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的财务监督工作,在
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支出情况向
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川投能源公司纪检工作部、审计部将对对外捐赠
管理和捐赠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跟踪,对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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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川投能源公司报备等不规范
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
转移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川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川投能源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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