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可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的核
查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
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