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81 证券简称:欧伦电气 公告编号:2026-060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
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欧伦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
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
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
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
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做出股份限售等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
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
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承诺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
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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