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审核,
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并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动情况;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
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四)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八)《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方案咨询、制定、论证等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公司发生前款以外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其他事项的,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
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视监管要求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并依照相关
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
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
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
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及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3 个
交易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并交证券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证券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
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以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
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由各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前负
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
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必须报送,以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
构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信息需求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
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确需提供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批准,在提供前确认对方已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在证
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包括公司 A 股、H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泄露、出售或变相出售内
幕信息;不得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
有关的证券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在进行责任追
究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 幕 信 息 知 统 一 社 会 信 内 幕 信 息 知 所 在 单 位 、 联系电话 内 幕 信 息 知 知 悉 内 幕 信 知 悉 内 幕 信 知 悉 内 幕 信 知 悉 内 幕 信 内 幕 信 息 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 人 名 称用 代 码 ( 自情 人 证 券 帐部 门 , 职 务 情 人 与 公 司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息内容 处阶段
( 个 人 填 写然 人 填 写 身户 或岗位(如 关系
姓名) 份 证 件 号 有)
码)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滨化股份 公司代码:60167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果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