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 2026
计划(草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
五、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六、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并同意以 3.00 元/股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