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1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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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
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
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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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
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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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
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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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
据。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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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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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评价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定期评价,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
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
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
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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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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