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孙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16: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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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市
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淋电力”、“上市公司”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泓淋电力孙公司
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 HONG
ZHA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以下简称“HONG ZHAN”)日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孙公司 HONG ZHAN 拟接受关联方 HONGLI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以下简称“泰国泓淋集团”)提供的不
超过 2 亿泰铢的财务资助。资助期限自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ZHAN 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循环使用,亦可提前还款。本
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 HONG ZHAN 管理层负责办理接受财务资助
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接受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
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迟少林及其配偶杨馥蔚合
计持有威海市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威海市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泰国泓淋集团 99.9995%股权,本次泰国泓淋集团向上市公司孙公司 HONG
ZHAN 继续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迟少林先生已对此议案回
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Rayong Province 21140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0.0005%股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泰国泓淋集团资产总额为 156,980.18 万泰铢,净
资产为 12,436.42 万泰铢,总收入为 4,422.95 万泰铢,净利润为-1,822.68 万泰铢。
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威海市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泰国泓淋
集团 99.9995%股权。
具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双方平等协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本次孙公司接受财务资助的利
率不高于泰国泓淋集团注册地泰国市场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甲方):HONGLI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
  借款人(乙方):HONG ZHA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孙公司 HONG ZHAN 的实际资金使用需
求,有利于支持其公司运作及业务开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由关联法人泰国泓淋集团向 HONG ZHAN 提供资
金,借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泰国市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提
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公司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4,871.04 万元人民
币(未税)。
  七、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接受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孙公司 HONG ZHAN
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孙公司 HONG ZHAN 的业务发展,其
利率不高于泰国市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合规;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接受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孙公司接受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遵循公平互利原则,契合公司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公司孙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孙公司 HONG ZHAN 的实际
资金使用需求,孙公司 HONG ZHAN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不超过 2 亿泰铢的财务
资助,资助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交易遵循客
观、公平、自愿的原则,利率按照关联方泰国泓淋集团注册地泰国市场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孙公司接受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关联方向公司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的内部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泓淋电力孙公司接受关联方
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孙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亦中         刘冠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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