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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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二路 25 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 39 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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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4 人,代表股份 567,631,3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56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567,069,57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855%。
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54,8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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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57,2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1863%)。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冯瑞青、胡红智为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二)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54,7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80,1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629%)。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吴文彬、李鉴邦为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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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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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武嘉欣
经办律师:
陈家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