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0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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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或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
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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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
慎判断,并按前述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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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
当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报送公司董
事会,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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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人
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证券部,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
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
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信息,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证券部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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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等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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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及时
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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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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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传闻。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传闻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与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信息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配合尽职调查,在规定
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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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审阅初稿,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
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五)公司证券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定期报告后,报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审阅;
  (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九)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
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十)公司应当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将定期报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
应分别在当年 4 月底和 10 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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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须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牵头进行该项交易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开始筹划该等重大交易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有关交易计划时间
表,并随时将重大交易筹划进程通报公司证券部。如有关交易计划时间表不能满足
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调整。
  (2)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除了交易以外的其他须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该
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前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证券部通报。
  (3)对于前述交易或事项以外的其他须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负责有关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证券部通报。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
集信息。公司证券部在获得前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
到报告后应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在必要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草拟
  公司证券部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
  (四)发布报告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
网站发布。
  (五)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公司应当及时将临时报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披露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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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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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未公开的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及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责任主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
监督职责、监督范围等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对外沟通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外沟通具体安排需遵守《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等人员。公司董事长及
董事会其他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
               第 12页 共 15页
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前述接待或采访。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
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相关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谨慎,不能提供未
曾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
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四十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
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
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做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
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
               第 13页 共 15页
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及登记要求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为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和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及本
办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留岗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错误或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
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
他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
               第 14页 共 15页
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第 15页 共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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