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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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需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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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
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
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团队的人员构成(如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结
构(如行业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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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遴选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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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均采用书面表决方
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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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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