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00:01: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渤海汽车、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渤海汽车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51%
股权、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 51%股权、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出
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
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6 年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渤海汽车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纳川持有的北汽模塑 51%
股权、廊坊安道拓 51%股权、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将持有北汽模塑 51%股权、廊坊安道拓 51%股权以及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包括募集配套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等。在
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
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27,311.70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颁布新的法规
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新的法规和监管意见予以调整。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组成。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
前提条件,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条件,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渤海汽车的批准与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议案。
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加期相关备考审阅
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加期评估报告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加期相关备考
审阅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上会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交易已经海纳川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备案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已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并批准本
次交易。
  (四)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放弃其在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转
让中涉及的优先购买权。
  (五)上交所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注册
通过本次交易。
                       (证监许可〔2026〕1793 号)。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依法实
施。
三、标的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海纳川持有的北汽模塑 51%股权、
廊坊安道拓 51%股权、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向北汽模塑出
具的《登记通知书》和换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修订文
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北汽模塑 51%股权已变更登记至
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向廊坊安道拓
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和换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修订
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廊坊安道拓 51%股权已变更登
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向廊坊莱尼线束出具的《备
案通知书》和换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修订文件,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上市
公司名下。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
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海纳川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
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重
组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括支付股份对价及现金对价,并就新增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上市手
续;
就新增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上市手续;
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资产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事项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
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
易对方海纳川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
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
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彦妍
                                  董   昀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渤海汽车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